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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保咨询服务

1、环境影响评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等相关法规规定,项目建设开工前应开展环境影响评价。我司用于环境影响评价资质,可为企业提供环境影响评价服务,编制各类项目环评影响报告书、表。
工作流程:

2、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
根据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管理办法(部令第34号)、《企业事业单位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备案管理办法(试行)》(环发[2015]4号)等相关法规,以下企业需要编制突发环境事情应急预案:
(一)可能发生突发环境事件的污染物排放企业,包括污水、生活垃圾集中处理设施的运营企业;
(二)生产、储存、运输、使用危险化学品的企业;
(三)产生、收集、贮存、运输、利用、处置危险废物的企业;
(四)尾矿库企业,包括湿式堆存工业废渣库、电厂灰渣库企业;
(五)其他应当纳入适用范围的企业。
我司根据按照以下步骤为企业制定环境应急预案
(一)成立环境应急预案编制组,明确编制组组长和成员组成、工作任务、编制计划和经费预算。
(二)开展环境风险评估和应急资源调查。环境风险评估包括但不限于:分析各类事故衍化规律、自然灾害影响程度,识别环境危害因素,分析与周边可能受影响的居民、单位、区域环境的关系,构建突发环境事件及其后果情景,确定环境风险等级。应急资源调查包括但不限于:调查企业第一时间可调用的环境应急队伍、装备、物资、场所等应急资源状况和可请求援助或协议援助的应急资源状况。
(三)编制环境应急预案。合理选择类别,确定内容,重点说明可能的突发环境事件情景下需要采取的处置措施、向可能受影响的居民和单位通报的内容与方式、向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报告的内容与方式,以及与政府预案的衔接方式,形成环境应急预案。编制过程中,应征求员工和可能受影响的居民和单位代表的意见。
(四)评审和演练环境应急预案。企业组织专家和可能受影响的居民、单位代表对环境应急预案进行评审,开展演练进行检验。 评审专家一般应包括环境应急预案涉及的相关政府管理部门人员、相关行业协会代表、具有相关领域经验的人员等。
(五)签署发布环境应急预案。环境应急预案经企业有关会议审议,由企业主要负责人签署发布。
3、排污许可证办理
依据《排污许可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 第736号)等相关法规,排污许可管理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以下称排污单位),应当依照本条例规定申请取得排污许可证;未取得排污许可证的,不得排放污染物。
我司为企业办理排污许可证申办业务:

排污许可证申报告知单
一、申报材料
1、通过国家排污许可证管理信息平台上生成的排污许可证申请表。      一份
2、有排污单位法定代表人或者实际负责人签字或盖章的承诺书。(平台下载) 一份
3、有排污单位法定代表人或者实际负责人签字或盖章的排污许可证申领信息公开情况说明表。(平台下载)      一份
4、排污单位按照有关要求进行排污口和监测孔规范化设置的情况说明。       一份
5、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报告书及批复文件,或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环境监管执法的通知》(国办发〔2014〕56号)要求,经地方政府依法处理、整顿规范并符合要求的相关证明材料。 一份
6、城镇污水集中处理设施还应提供纳污范围、纳污企业名单、管网布置、最终排放去向等材料。 一份
7、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材料。      一份
二、办理程序
申报资料齐全后予以受理→辖区环保部门初审→市局各部门会审→领导签批→生成排污许可证
4、建设项目竣工环保验收服务
根据《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国务院第682号令,2017年7月16日修订),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的建设项目竣工后,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标准和程序,对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进行验收,编制验收报告。
我司通过专业的技术服务,为企业编制竣工验收报告,办理建设项目竣工环保验收服务。
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的主要依据包括:
(一)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相关法律、法规、规章、标准和规范性文件;
(二)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技术规范;
(三)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及审批部门审批决定。
5、清洁生产审核及验收服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清洁生产促进法》、《清洁生产审核办法》(2016年7月1日施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企业,应当实施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
(一)污染物排放超过国家或者地方规定的排放标准,或者虽未超过国家或者地方规定的排放标准,但超过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的;
(二)超过单位产品能源消耗限额标准构成高耗能的;
(三)使用有毒有害原料进行生产或者在生产中排放有毒有害物质的。
其中有毒有害原料或物质包括以下几类:
第一类,危险废物。包括列入《国家危险废物名录》的危险废物,以及根据国家规定的危险废物鉴别标准和鉴别方法认定的具有危险特性的废物。
第二类,剧毒化学品、列入《重点环境管理危险化学品目录》的化学品,以及含有上述化学品的物质。
第三类,含有铅、汞、镉、铬等重金属和类金属砷的物质。
第四类,《关于持久性有机污染物的斯德哥尔摩公约》附件所列物质。
第五类,其他具有毒性、可能污染环境的物质。
我司具有清洁生产审核资质,拥有一支团结敬业的咨询师队伍, 凭借扎实的专业技能、认真负责的工作态度和全心全意为客户服务的精神,为企业提供高性价比的清洁生产审核技术咨询服务。